我国市场监管的重点得到进一步明确。在11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保健品乱象、药品安全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据悉,对于群众最关心、危害更大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老年用品等重点领域将采取最严格的监管。目前,正在起草疫苗管理法草案,以及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并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
针对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实行“四个最严”。首先,建立最严谨的标准。解决目前标准缺失、标准落后的问题,完善和提高标准水平,特别是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的实施。其次,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第三,对于食品安全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惩罚制度、巨额补偿制度、重奖举报人制度。总之,要依法加大、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第四,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压实地方 *** 的责任。
关于假冒伪劣问题,张茅说,“我们当前和今后要做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危害更大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老年用品这些领域作为重点,加强监管。要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他指出,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公开曝光造假者,让其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自律,形成社会的信用系统。
针对保健品乱象问题,张茅说,近一段时间来,保健市场社会关注度高,乱象比较多,必须加强整治。保健市场中有些概念确实难以界定,虚假宣传的成分确实不少,容易对老年人、儿童产生危害。张茅透露,要改革现在的保健品注册制度。更多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不能为企业背书。企业宣传,要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限制,不能夸大。对于出现的问题,造成的危害,要依法进行惩处。
针对疫苗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推进建立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目前已经会同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疫苗管理法草案。其中明确提出,支持产业发展和结构重组,有针对性地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疫苗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监管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严肃问责。
“目前,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焦红还透露,围绕进一步做好疫苗监管工作,还在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
疫苗监管将重点落实两个责任。焦红说,作为疫苗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产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疫苗产品风险报告制度,保证疫苗产品质量。作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的事权和监管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巡查和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保证电梯运行安全也是我们市场监管总局任务之一。”张茅说,我国在用的电梯628万部,保有量、年销售量在世界上都是最多的,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把保安全,特别是保障老旧电梯的安全作为重点。一是提升安全标准的要求,二是要推动畅通电梯更新改造的资金渠道,三是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要创新电梯安全的风险分担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电梯的责任保险制度。“目前购买商业保险的电梯在25%左右,我们今年要达到30%以上。这就是运用市场分担风险的机制,来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张茅说。
另外,对于 *** 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张茅表示,比如假海淘的问题、涉及垄断的问题、假冒伪劣的问题,要加大惩处力度,线上线下用同一个标准,严格监管,严厉惩罚。同时,也鼓励电商经营者和平台自律守信。“电商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他说。
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张茅表示,要继续深入“放管服”改革,坚持公正监管的原则,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在“放”的方面,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使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更加便捷,使企业生命周期更长。
在“管”的方面,张茅指出,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制度审查方面,在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方面,在不干涉民营企业经营方面,在进行价格监管、解决乱收费方面,都要为企业减轻负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我们还在计量、检测、标准、认证认可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做好服务,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总之,坚持竞争中立、公正监管,支持各类企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创新发展。”张茅说。
同时,监管方面的创新也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其中,17个部委联合展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就是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不能有免检企业,不能有监管空白。这样就能促使企业提高自律的要求和意识,同时也降低 *** 监管成本。”张茅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必将起到积极作用,这也是激发市场活力的一种措施。
湖南省市场局抽检发现株洲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34批次不合格食品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25大类的食品进行抽检,共抽检了将近一千三百七十四批次的各类食品,共发现34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率为2.47%。肉制品3批次、饮料8批次、酒类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豆制品2批次和食用农产品14批次。使用农产品占不合格批次的比例为41.18%。株洲2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分别是湖南康嘉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以及茶陵县铁甲山泉水厂生产的铁甲山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为过氧化值和余氯(游离氯)以及铜绿假单胞菌。
康嘉油业山茶油的过氧化值超标2倍(检出值0.5g/100g, *** 值0.25g/100g),此批次的茶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8日,短时间内过氧化值飙升,很有可能就是原料山茶籽存在质量问题,存储不当导致氧化,没有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生产工艺出现问题,精炼不到位。查询湖南康嘉油业有限公司的信息,其先后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优质奖和农产品质量奖"“消费者信得过品牌”“株洲市油茶籽油知名品牌”,"湖南省名牌"等荣誉称号。此次问题的暴露,也给企业发出警示,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要砸自己的招牌。
山茶油
茶陵县铁甲山泉水厂超标的指标有两个,分别是余氯(游离氯)以及铜绿假单胞菌,余氯超标2倍(检出值:0.1mg/L, *** 值≤0.05mg/L),另外检出了铜绿假单胞菌。该公司2020年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近年抽检不合格,很明显该厂的生产以及内部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生产过程中可能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科普小知识:
余氯(游离氯)是指用氯消毒后,水中剩余的氯量。其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再次受到污染。但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会加重水中酚和其他有机物产生的异味,还有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造成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余氯(游离氯)的含量;也有可能是水源受到污染,企业使用大量氯来消毒所致。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常见的革兰氏阴性杆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分布,易于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它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可引起急性肠道炎、皮肤炎症等疾病。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
简单了解一下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企业注册流程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 *** 商应当向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 注册前提条件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想在认监委进行注册,必须首先得到国外企业所在地 *** 主管机构的推荐。
☉ 注册时需提供的材料
?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 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为4年,延长、更换注册的应在有效期满1年前提出申请。
■ 报检及食品卫生证的签发
☉ 概要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工具及设备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 报检的主要范围
需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食品,以中国的HS编码为准约有1400个。其主要分类与定义如下。
?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
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食品加工器具与设备
食品加工器具与设备是指食品生产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输送管、传送带、容器、工具、餐具等。
☉ 主管机构与报检资格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报检时限应在入境前或者入境时,按照原则进口食品每次进境都需接受检验检疫。
?报检人应为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 *** 人。
☉ 报检时需提交的材料
?报关单
?合同
?报检单
?出口国签发的食品检验证书
?原产地证明书
?发票
?包装声明
?食品中文名称
?提单
?委托书(限于委托办理检验时提供)
?其他与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相关的材料
☉ 检验流程
?检验场所
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如无约定场所则在卸货口岸或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易腐、易烂、散装食品等必须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 ***
①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首先,对现场给予确认。如没有特别的问题则进行采样检验。
②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③特别对粮食、糖、精制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实施急性毒性试验。
④经检验对腐败、变质、发霉、蛀虫、有异物、已污染、超过有效期、使用禁止添加的添加剂、提交材料有实际货物不相符、标识不清楚、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给予不合格判定。
?检验标准
①检验标准首先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检验检疫总体进行顺序
①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进行顺序大致如下。
②报检及接受报检→采样→检验检疫→卫生处理或消毒处理→签发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 检验检疫所需时间
?检验结果一般在接受报检之日起6个工作日发布。第7个工作日根据检验结果签发进口食品卫生证。
?签发食品卫生证后,无特殊原因不再进行复检。
■ 标签确认
?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确认。
?标签应为中文。其标识内容应为;食品名称、成分、规格、生产日期、原产国家、在中国的 *** 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保存说明、重量等。其他标识事项根据种类的不同可能会有差异,报检人应预先确认。
?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未施加标签或没有中文,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行的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向中国出口食品的人在粘贴标签的时,必须留意如下事项。
-标签的主语言英文中文简体(不包括中文繁体),可同时使用相对应的外文,但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字号。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标签上严禁标示"治疗效果"或类似含义的内容。
-标示的文字大小应在1.8mm以上。
-成分含量、添加剂含量等应按递减顺序一一标示。
■ 通关
?如具备上述所有要素,并获得食品卫生证后海关以此为根据查验放行。
?中国海关不对法检货物直接进行检验检疫,而是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查验放行。
■ 其他注意事项
?进出口食品一律不得申请免检,并每次进出口时都应接受检验。
?只是,检验流程中有部分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可以得到免检。实验室免检条件如下。
①生产商已在中国注册登记,并符合卫生规定,有生产国检验机构签发的相关合格证明则可以免于实验室检验。
②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食品,近6个月内经采样检验合格的可以免于实验室检验。
不养牛的潮汕人,捶打百亿牛肉丸产业这是深氪新消费第938期分享:在这个市场大蛋糕面前,潮汕牛肉丸凭借高知名度具有先天优势。
作者|沐九九编辑|黄晓军来源|深氪新消费
没有一头牛能活着走出潮汕。
在人口近1400万的潮汕,每天牛肉消耗量超过10万公斤。这其中,大部分用于牛肉火锅和牛肉丸 *** 。
以牛肉丸为例,目前潮汕大大小小的牛肉丸企业有3000多家,潮汕本地牛肉丸产业产值超过100亿。
不养牛的潮汕人,靠牛肉丸做成百亿大生意。
01
小肉丸大迁徙
潮汕牛肉丸创新路
潮汕人以前是不爱吃牛的。
尤其在农耕时代,牛是很重要的生产工具,加上潮汕地区由于缺乏广阔的平原来大规模养牛,耕牛数量稀少,牛的身价在当地也就很高。彼时,常常是一个村里合资从外地购买耕牛,而一头牛给好几家耕地是常有的事。
正因如此,牛在当地颇受“尊敬”,甚至不乏祭祀牛狮爷,给牛庆生的习俗,“吃牛”自然也成了大忌。除非黄牛老了或病了,否则不得宰杀食用。
但老牛肉质粗糙,味道不佳,当时的做法主要是将牛肉切成薄片,再辅以盐为主料的清汤相配。这便是早期的牛肉火锅,很长一段时间,这是潮汕人吃牛肉的主要吃法。
直至客家牛肉丸传入,潮汕牛肉也走向“丸化”。
根据历史记载,肉丸 *** 兴起于周代,于北魏时期在黄河流域流传开来。西晋战乱时期,大批黄河流域的 *** 向南迁徙,连带着将肉丸 *** 的 *** 传到梅州一带的“客家”。
和潮汕黄牛稀少不同,当时在梅州客家地区几乎家家养牛,牛肉价格便宜。基于此,牛肉自然也是客家人餐桌上的“常客”。而在肉丸 *** *** 传入以后,客家人将牛肉制成牛肉丸的做法也更为常见。
到了1860年,背靠三江的粤东滨海要冲“沙汕头”开始对外开放,成为重要商埠,往来贸易的商人络绎不绝。其中就包括客家人。
彼时,许多客家人来到汕头埠卖牛肉丸汤,潮汕人自然也就将牛肉丸的做法学了过来。
但他们发现,客家牛肉丸虽然好吃,却不够有弹性,不够入味。于是,聪明的潮汕人开始改良,不仅将敲打工具从菜刀刀背改成铁棒,还用牛肉牛骨熬制的汤来煮牛肉丸,再加上沙茶酱。这样,一颗弹性入味的牛肉丸也就制成了,并逐渐成为潮汕美食的一张名片。
尤其在改革开放后,不少外地人因牛肉丸慕名而来。
然而在80年代初期打丸机出现后,潮汕牛肉丸 *** 也开始机械化。尽管后来因外地人以及老汕头人对手打牛肉丸更有好感,手打方式再次火热,但以机器 *** 的标准化生产始终都在,并推动牛肉丸走向产业化。
目前,潮汕大大小小的牛肉丸企业有3000多家,潮汕本地牛肉丸及火锅产业产值超100亿。
02
潮汕牛肉丸产业化难题
当插上产业化的翅膀,高要求也就开始出现了。
首先是原料供应问题。
产业化的前提一定是规模的可达度,这也意味着原料供应得跟上。
为此,潮汕人开始“跨省养牛”,以云贵川的山地黄牛来补充原材料缺口。以贵州为例,按照一车39头牛来算,每天至少有两趟拉牛的车来往于广东和贵州之间,仅去年一年,就有超过三万头贵州黄牛被运送至广东地区。
尽管运送量庞大,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料难题。
一般来说,地道的汕头牛肉丸是以鲜肉作为原料,以便保证肉质劲道有弹力。这也导致很多从云贵川运送过来的牛需要在当地喂养一段时间再宰杀,且从牛的屠宰到最终做成丸子,整个过程不超过六个小时。
但鲜肉用料有个问题,阻碍企业产能扩大。比如,每年年底肉源紧缺的时候,牛肉丸的产销量就会相应受限。
同时,鲜肉的品质难以把控。尤其在平时的配送过程中,一旦遇到刮风下雨堵车等意外状况,牛肉的品质极容易受到影响。此外,即使是鲜牛肉,牛龄不同,肉的含水量也有所差异。
为此,企业要想做大规模,选择标准化的冻肉原料明显更稳定,但一旦选择冻肉,是否还具有当地特色,以及消费者能否愿意买单等问题也成了未知数。
其次是标准化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中就已经明文规定,只有牛肉含量大于90%的牛肉丸,才能叫"汕头牛肉丸"。潮州牛肉丸也规定,不得添加除牛肉以外的动物肉,牛肉丸中牛肉含量不少于80%。
但这种明文规定并没能直接解决标准化难题,市面上打着潮汕牛肉丸旗号但达不到潮汕牛肉丸标准的“仿冒品”比比皆是。
有当地人就曾表示,由于“汕头牛肉丸”不能写,很多厂家就用“潮汕牛肉丸”“手打牛肉丸”等词汇代替,至于牛肉含量多少,有的厂家标注了,有的也没有注明。
比如,2022消委会报告显示,抽样20款测试的牛肉丸样本中,就有7款牛肉丸样本及1款牛筋丸检出牛肉类动物基因比例低于50%,其余来自猪肉和鸡肉。
除此之外,潮汕牛肉丸还存在 *** 工艺标准化难题。
目前,潮汕牛肉丸主要分为上规模的品牌生产商、中央厨房供应餐饮连锁店,以及本地作坊三种。其中,以潮汕本地作坊数量居多。
而本地作坊之间存在最普遍的问题是, *** 工艺不统一,品质参差不齐。
最后是产业自动化问题。
尽管目前潮汕牛肉丸机械化捶打已经很大程度上替代手打方式了,但由于切鲜牛肉讲究纹理,且需要剔除鲜肉里的筋膜,这些都难以被机械化取代,只能依赖人工进行处理,因此牛肉丸生产还处于半自动化阶段。
03
牛肉丸,大市场
中国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表示,从宏观方面看,基于新一代父母很多不会做饭,中国的冷冻食品每年都有25%以上的增长。
然而在牛肉丸这个品类中,尽管市面上不乏企业布局牛肉丸,但多数是将其看作能起量的大单品,很少愿意聚焦深耕。以目前行业内规模靠前的企业来说,其牛肉丸品类年销售量仅在1亿~3亿元之间,尚且缺乏10亿规模的头部企业。
而在这个市场大蛋糕面前,潮汕牛肉丸凭借高知名度具有先天优势。
之一,智能化生产、产业化发展。
在市场经济影响下,为追求经济利益更大化,很多厂家以机械取代手打,但又普遍存在着机械搅拌型 *** 方式生产的丸子质量和口感难以达到“地道”标准的问题。
因此,当地企业有必要推动牛肉丸智能化生产,通过采集肉质、水分、温湿度以及摔打力度和速度等信息,实现后台智能分析、指挥和调整各个加工环节,以确保生产的牛肉丸既能保持食客惯性习惯要求,又能提高产量。
第二,利用电商渠道,实施 *** 营销。
在电商兴起背景下,早在2015年 *** “双十二“的促销活动中,潮汕牛肉丸就首次登上了促销活动的专场,并在当天是此案销售额超过200万元,2分众卖出5000斤,7小时销售额达到4万斤。
而在去年年货季,京东数据显示,潮汕牛肉丸成为更受欢迎的广东年货;今年年关,潮汕牛肉丸的销量再创新高,仅1月的前两周,线上销量就达到了25万件。
除传统电商售卖之外,目前直播电商带货也成为新兴方式。例如,在抖音上,潮汕牛肉丸“牛丸安口”就通过抖音带货,每月卖出800万元的牛肉丸,一场直播轻松带货70万。
第三,跨境出口,挖掘海外市场。
以潮汕牛肉丸之一股潮庭食品为例,其不仅先后成为南航头等舱指定食品,免检进入数家世界500强的大型超市,代表汕头牛肉丸首次批量出口香港,倍受消费者欢迎。
目前,汕头牛肉丸每日外销约40吨,全年达万吨以上。
智能化、电商、外贸驱动下,相信潮汕牛肉丸还能迸发出更大的潜力。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 *** 负责对下一级人民 ***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 ***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 *** 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 *** 规定及其检验 *** 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 *** 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之一款之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之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 ***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 ***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 *** 。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 *** 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 *** 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 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之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 *** 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之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之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 ***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之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之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之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之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 *** 和上一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之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之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之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之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之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 *** 值和临时检验 *** ,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之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 *** 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之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之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之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 ***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之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之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 *** 未履行食品安 *** 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 ***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之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之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之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之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之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之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之一百二十三条、之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之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之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之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之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之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之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之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之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 ***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之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之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之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之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之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之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之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之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之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 *** 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之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之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之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 *** 出调整。
之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州积极构建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福州日报记者 蓝瑜萍
小小“菜篮子”,装着大民生。福州积极构建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采取“企业自建、 *** 奖补”的激励政策,抓住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三大食品市场销售主业态,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上市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地,“菜篮子”安全如何保障,记者带您前往了解。
“一进口一出口”
批发市场闭环管理
每天早上8点起,300多辆大车满载成箱成袋的蔬菜陆续驶进海峡蔬菜批发市场,装卸工人正抓紧时间卸货。在这里,每天蔬菜的市场交易量能达到2000吨,占据福州70%蔬菜供应份额。如何确保“菜篮子”的安全?
蔬菜进场,得先验身份、做“体检”。蔬菜里有一批“免检生”,海峡蔬菜批发市场专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免检通过。这批“免检生”,均产自由农业农村局把关的蔬菜生产基地,上市前需先通过检验,才能领到“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这张凭证详细地记录一棵蔬菜的成长经历,何时翻地、播种、施肥、采收等,为溯源提供真正的源头保障。
其他农户的蔬菜,则需从专门的“采样通道”进场,经过货主溯源卡登记、检查农产品身份信息,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到市场。
在专设的食用农产品检测室,8台检测机同时运作,日均抽检量1000余批次,比2016年翻了一倍。投入检测人员、增加机器设备,运作效率提高的同时,检测合格率逐年提升,目前达99.7%。
“海峡蔬菜批发市场等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实施标准化改造后,已形成’一进口一出口‘闭环管理,一旦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可在之一时间掌控问题食品流向,高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溯源秤上称一称
农贸市场凭码销售
8月31日,正值买菜高峰,在五里亭中渼菜场,摊主老林娴熟地给排骨切段、装进袋中,再往溯源电子秤上一放,“两斤半!票给您打好了,上头有二维码,扫一扫,什么信息都有!”
李 *** 接过老林递过来的排骨,拿出手机对准消费小票上的二维码一扫,所在市场、摊位、供应商、进货日期、产地来源、抽检结果等信息一目了然。“这肉是从闽侯甘蔗屠宰场来的,抽检合格!”对着屏幕信息,李 *** 发出了惊叹,“竟然这么详细!”
自农贸市场为每位摊主配备上溯源电子秤后,老林立马“喜新厌旧”起来,“轻便、易操作、按键齐全,打出的小票还能赢得顾客信赖,回头客也更多了!”老林乐得眉开眼笑。
目前,全市已完成农贸市场“农+超”改造52家, *** 累计投入奖补资金588万元,配备追溯秤1717台。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全部纳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实行进场扫码、凭码销售,真正实现从批发源头到零售终端的闭环追溯管理。
自建食安云网
生鲜超市加压“自检”
在永辉南通生鲜物流快检站内,检测员正细心地对新一批的蔬菜进行抽检,一批次抽检16件,每天抽检400多件。每日抽检信息,将同步上传至永辉超市自建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云网”系统内,检测结果与市场监管局相关平台共享。
为保障食品安全,永辉超市分别在采购、配送、门店销售三个环节上设检测关卡,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在福州建立起2个快检站。“2016年刚开始实行‘批批检’时,果蔬合格率95%,现在合格率已达到99%。随着我们对检测的重视,也能提高农户的意识,控制农药使用,将食品安全控制的关卡向前移动。”永辉超市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永辉“食品安全可追溯云网”已应用到福州120多家连锁门店,全面对接市级食品安全追溯平台,采集果蔬类品种300多种及大米、干货类等约60种信息。
据了解,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引导7家大型企业建设食品安全快检室7个,给予检测试剂奖补148.7万元。
【责任编辑:林少斌】
来源: 福州新闻网 作者:蓝瑜萍
加强 *** 食品抽检,新措力保“舌尖安全”本报记者 过国忠
第二看台
食品安全重如泰山。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状如何?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前的版本有何不同?近日,科技日报记者走访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机构和业内专家。
钻空避检现象仍很突出
多年来,相关部门通过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先进的抽样检验技术装备,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手段,以及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立等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放心地购买食品和食用食品。
但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检验检测认证学院院长黄一波看来,尽管我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但仍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隐患:各个主体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够深入;部分抽样人员的技术要求未达到规定要求,对检验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程序,包括通报、复检的启动和异议的处理等有待完善。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社会上,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钻空避检的现象,在突击检查中仍很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利用消费者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不足、了解不透彻,在获取相应的准入资格、免检资格、生产许可证后,就开始玩起猫腻,特别是有的消费者过多关注的是食品的外观和口味,忽视食品的材质和加工过程,因此,一些厂商往往不按照正规的 *** 和加工要求,大量生产低劣的产品,还公开贴上QS认证和免检产品标志,流入食品批发市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黄一波看来,目前,社会中存在不少规模较小的检测机构,与部分送检企业串通,降低检测标准和规范要求,甚至出具虚假报告,严重扰乱了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此外, *** 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的标准、监管、处罚、问责等方面,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地方设施设备比较落后。这些都与监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可以说,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新《办法》一方面从程序上严加规范,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从法律责任上强化职责,明确了检测机构和检验员均要承担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新《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黄一波告诉记者,原《办法》针对互联网渠道销售的 *** 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和样品收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界定;本次修订中明确了 *** 买样人员的规范操作和针对 *** 样品的抽样注意事项,解决了原《办法》对 *** 样品抽样中的具体要求不明晰的问题;新《办法》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
“新《办法》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周勇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江南大学校长陈坚认为,食品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性挑战。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消费大国,食品、轻工等都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产业,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作为世界之一大食品工业国, *** 除了要强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外,还需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通过推进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检验检测专门人才,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重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先进技术,来改变传统生产与经营模式,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之路,全面确保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性,推动食品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 *** 食品抽检,新措力保“舌尖安全”食品安全重如泰山。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状如何?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前的版本有何不同?近日,科技日报记者走访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机构和业内专家。
钻空避检现象仍很突出
多年来,相关部门通过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先进的抽样检验技术装备,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手段,以及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立等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放心地购买食品和食用食品。
但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检验检测认证学院院长黄一波看来,尽管我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但仍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隐患:各个主体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够深入;部分抽样人员的技术要求未达到规定要求,对检验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程序,包括通报、复检的启动和异议的处理等有待完善。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社会上,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钻空避检的现象,在突击检查中仍很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利用消费者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不足、了解不透彻,在获取相应的准入资格、免检资格、生产许可证后,就开始玩起猫腻,特别是有的消费者过多关注的是食品的外观和口味,忽视食品的材质和加工过程,因此,一些厂商往往不按照正规的 *** 和加工要求,大量生产低劣的产品,还公开贴上QS认证和免检产品标志,流入食品批发市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黄一波看来,目前,社会中存在不少规模较小的检测机构,与部分送检企业串通,降低检测标准和规范要求,甚至出具虚假报告,严重扰乱了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此外, *** 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的标准、监管、处罚、问责等方面,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地方设施设备比较落后。这些都与监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可以说,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新《办法》一方面从程序上严加规范,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从法律责任上强化职责,明确了检测机构和检验员均要承担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新《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黄一波告诉记者,原《办法》针对互联网渠道销售的 *** 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和样品收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界定;本次修订中明确了 *** 买样人员的规范操作和针对 *** 样品的抽样注意事项,解决了原《办法》对 *** 样品抽样中的具体要求不明晰的问题;新《办法》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
“新《办法》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周勇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江南大学校长陈坚认为,食品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性挑战。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消费大国,食品、轻工等都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产业,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作为世界之一大食品工业国, *** 除了要强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外,还需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通过推进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检验检测专门人才,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重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先进技术,来改变传统生产与经营模式,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之路,全面确保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性,推动食品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基本前提。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食品药品安全的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我国食品药品法制化的进程
国务院和各级 *** 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1984年,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规范,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标志着中国药品监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药品管理法》修订
自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专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
上世纪90年代初期,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从1994年开始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对《药品管理法》提出修改意见,1998年药品监管体系改革开始(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直到2001年2月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次易稿的《药品管理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分10章106条,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标志我国的药品监管进入了新的时代。
《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1982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
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的发生后,全国人大将正在修订中的《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将立法目的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介入食品的管理,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又将原法中的食品免检制度废除,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历次修改内容
初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我国药品监管的历程
之一阶段:1978~1998年: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药品监管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中国药品监督法制化的开始。
第二阶段:1998~2003年: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第三阶段:2003~2008年:药品安全监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 ***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篇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更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药品篇
一、怎样识别骗人的违法药品广告?
目前,有一些药品广告夸大宣传,常常蒙蔽消费者,误导消费。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识别虚假广告的小常识。
(1)广告内容中带有一些绝对化的语言,如“疗效更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更高科学”、“治愈率、有效率达100%”等,还有一些声称“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宣传,这些都是违法药品广告,千万不能相信。
(2)利用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儿童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也是违法广告,这样的广告无论说得多么诱人动听,大家都不要相信。
(3)对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宾馆、广场)进行以健康讲座、咨询、免费送药、附赠药品或礼品,以及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进行的药品宣传、推荐等活动,也不要贪图便宜,以免受骗上当。
二、如何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非处方药虽然是经过医药学专家的严格遴选,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但它们仍然是药品,因此,在使用时同样要十分谨慎,使用时应注意:
1、正确选用有“OTC”标识的非处方药。
2、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了解其适应症、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
3、认真检查所选药品有无批准文号。
4、注意药品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及有效期。
5、严格按说明书用药,不得擅自超量、超时使用,若有疑问要向医师咨询。
6、按要求贮藏药品,放臵于小儿不可触及处。
看过“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人还看了:
1.食品安全宣传手抄报资料
2.食品药品宣传活动方案
3.全国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手抄报内容
4.社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方案
5.食品安全常识宣传资料
6.食品药品安全演讲稿
昨晚,备受资阳市民喜爱的
《阳光问政》第六期全媒体直播节目播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班子成员现场接受问政
现场通过播放短片、市民热线
网友留言和互动问答的方式
反映了我市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
本期节目曝光了小区电梯安全隐患、外卖餐饮店卫生状况差、基层办公点形同虚设、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小区自助饮水机是否卫生等五个问题现象。
其中一个短片《小区电梯故障频发 谁来保障住户乘坐安全》反映了资阳城区某小区内电梯频繁发生故障“ *** ”,已经给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然而反映情况后得到的答案却是:电梯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随后,第三方评估结论为: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建议停用该电梯,直接打脸物业所出示的合格证。
另一个短片《这样的外卖你敢吃吗?》曝光了一家开设在废品收购站旁边的外卖商家,当被问及从业人员是否需要健康证时,该商家工作人员称“不需要”。而被问及平时是否会有主管部门来检查时,该工作人员更直言不讳地表示:“跟梁(音)主任把关系搞好了的,说的是他的亲戚做的,一般不会查,而且他查的时候都会提前来通知。我们该包的红包都是包了的。有好几次来检查,都提前说了一声,油该擦的擦一下,地该拖的拖一下。”
看完曝光视频后,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陈德友直接用“内鬼”两字形容,并表示节目结束后,将立即开展调查,严肃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黄义学表示,我坐在这上面回答网友或者 *** 来电的问题,包括短片上的问题,包括我们班子成员的回答,让我都有出汗、红脸的感觉,这对我们改进工作,促进工作是一个很大的鞭策。
节目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此次节目热线、网友留言及现场观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把节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落实到具体人头,并要求迅速认真办理。
对于此次直播提出的问题,在场市民代表表示,这些问题都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希望下来一定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使老百姓更加满意。
直播现场还通过《追踪》短片,对上期节目中曝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反馈。截至目前,第五期《阳光问政》节目,资阳市交通运输局对节目组反馈的68个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解释、办理完毕。
所以,你收看昨天的直播了吗?点击这里,立即回看精彩内容
来源:资阳日报 资阳广播电视台全媒体 黄永刚 郑荔丹 蒋婷婷 赵明
编辑:李小川
审核:郑海英